华西证券被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 任免程序不符监管要求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华西证券备案材料中存在对人员任免程序的规定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备案材料中存在对人员任免程序的规定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8月25日